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五条尚未生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河湖长的选用工作。村级河湖长的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