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对村级河湖长报告的问题,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村级河湖长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