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村级河湖长对上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职责的情况,有权进行询问,并且可以将其了解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向上级河湖长或者河长制办公室反映。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