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十条尚未生效村级河湖长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约定和程序终止其职责,并另行选用。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