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九条尚未生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约定具体职责、工作条件、经费保障、激励措施以及未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