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开发区的扩区、调区、更名,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级开发区的退出,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退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