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更名等,应当符合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认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设立开发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