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依法将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且能够有效承接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布具体赋权事项的权责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做好开发区赋权过渡期间风险防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