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