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