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