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