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