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