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