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