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