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