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