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