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