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实行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