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