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鉴定、监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