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水源地水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