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十三条有效提出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