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十一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