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