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林草种子、苗木繁育基地,科学选育优良树种和草种,为治理沙化土地提供优良种苗。

鼓励建设乡土草种树种繁育基地,培育选用耐寒、耐旱、耐盐碱、耐贫瘠、抗风沙乡土草种树种,提高种苗成活率,节约治理成本。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