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联防联治,实行沙漠沙地边缘和腹地、上风口和下风口、沙源区和路径区统筹谋划,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生态防护网络。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沙漠沙地相邻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跨区域联防联治协作,形成区域协同防沙治沙合力。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