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地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网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辖区内道路沿线等公共区域的废旧地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地膜使用者捡拾地膜,为设立废旧地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废旧地膜回收提供便利。市、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系统网点,开展地膜回收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