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台账登记监督管理。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一)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地膜行业规范的要求,如实记录地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地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信息。

(三)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百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地膜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