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性能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鼓励合理应用地膜覆盖减量技术,推动地膜科学使用。

积极研发、推广机械揭膜、拾膜技术,采用有利于回收的覆膜方式,提高废旧地膜回收率。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