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膜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源头管控和谁使用谁清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