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地膜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