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时限进行核查,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二)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