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县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膜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