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统计等部门应当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常态化联合推进机制,落实农用薄膜全程监管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