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地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避免废旧地膜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