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地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避免废旧地膜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