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应当包括体检周期、工作要求、体检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将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