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