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为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