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活动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体育、国防动员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