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城市更新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效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