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中存在保留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保留建筑处置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可以按照相应土地用途和利用情况,依法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性质和期限。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