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需要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