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需要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