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以灵活采用不同登记类型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