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对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以灵活采用不同登记类型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