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

城市更新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对于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个别业主拒不同意拆除重建,影响危险房屋解危的,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拆除危险房屋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