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应当优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雨水、再生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管网,对市政管网进行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改造升级,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和城市道路网络,强化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安全疏散体系隐患防治。加强应急指挥、处置和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城市防洪、防涝、防疫、防灾等能力,推进韧性城市建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交通和燃气、热力、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网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避免道路重复开挖。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改造入廊入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