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无法通过保护利用、改造提升方式满足更新需求的建筑,可以通过自主更新、不动产权益转让归集、征收补偿等方式拆除新建。

对于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无修缮价值且具有合法权属的建筑,可以由业主向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认定确需采取拆除新建方式进行更新的,由业主依法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