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实施完整社区建设的,应当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配建相关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闲置车棚等存量资源,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托幼、警务、养老、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推动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完整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