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康养、托育、医疗、快递、停车、电动车集中充电、垃圾转运、无障碍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条件。

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应当采取整治提升、拆整结合、拆除新建等方式,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生活环境。支持城中村改造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障一定产业空间,鼓励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城融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