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家、优秀劳动者予以褒扬激励。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秀企业家、优秀劳动者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尊重创新创业、爱岗敬业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